企業管理權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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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理權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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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用工管理權的邊界


如前所述,企業為了進行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權;而勞動者為了維護其勞動權益不被僱主任意侵害,依法享有勞動保障權。由於企業的用工管理權與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權直接發生衝突,因此,正確劃分二者之間的邊界,對於勞資雙方正確行使各自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履行相應的程序,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上述法律並未限制或禁止企業的用工管理權,只是規定了企業在行使用工管理權時應當遵守的《勞動合同法》設置的程序性規定。

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包括派生於經營活動的對員工的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

綜合分析以上關於勞動保護和公司企業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用工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法律(含《勞動合同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説,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是企業用工管理權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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