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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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法律依據
變更撫養費的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如果離婚時協議或者判決確定的撫養費不足的話,子女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但是是否能夠變更撫養費,關鍵是看是否有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所謂必要性,就是指現有的撫養費已經不能夠滿足或者超出了被撫養人的客觀需要。所謂可能性,是指撫養人的承受能力或者收入水平提高,那麼其就可以負擔新增的撫養費。一般來説,只有具有了變更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情況下,要求變更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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