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類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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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類型有什麼
拘留的類型有什麼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拘留分為三種:治安拘留(治安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
(1)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
拘留時長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多種違法行為,合併執行拘留不會超過20天。
(2)司法拘留,是指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情節嚴重的人採取的強制措施,拘留時長最高為15天。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有能力履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一般首次拘留就是司法拘留。
(3)刑事拘留,是指針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相較於前兩種,這種拘留措施最為嚴厲,拘留時限也最長。
作為當事人家屬,在親人被拘留後,應當在第一時間瞭解辦案單位名稱,通過打電話或者到公安局(派出所)當面瞭解當事人被拘留的原因;
核實是否屬於刑事拘留。如果當事人被刑事拘留,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思想準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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