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丟失槍支不報罪的刑法法條有哪些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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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丟失槍支不報罪的刑法法條有哪些主要內容
我國丟失槍支不報罪的刑法法條有哪些主要內容
關於職務犯罪法律條文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貪污、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

我國《刑法》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類:

一是貪污賄賂犯罪,具體包括的罪名有:

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

二是瀆職犯罪,具體包括的罪名有: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傢俬密罪,過失泄露國傢俬密罪,枉法追訴、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脱逃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34個罪名。

三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具體包括的罪名有:

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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