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素會構成丟失槍支不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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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要素會構成丟失槍支不報罪?

哪些要素會構成丟失槍支不報罪

(一)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的管理制度。丟失槍支不報,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二)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丟失槍支後不及時報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的丟失,既包括因行為人保管不善而遺失,也包括槍支被盜、被搶、被騙或其他喪失對槍支控制的情況。

(三)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

(四)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槍支丟失但不及時報如果不知道槍支丟失而沒有報告的,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對於槍的丟失,可能是出於過失,但不及時報告,卻是出於故意。

二、丟失槍支不報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支不報罪】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丟失槍支不報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二)丟失的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四、丟失槍支不報罪立案後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對於依法配備槍支的公務人員來講,如果當事人不知道丟失槍支的話就不構成犯罪,在明知槍支丟失的情況下應該及時報告,及時把槍支找回,才可避免有可能會造成的危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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