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槍支不報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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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槍支不報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可以配備公務用槍的有:
(1)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擔負案件偵查任務的檢察人員,海關的緝私人員。
(2)國家重要的軍工、金融、倉儲、科研等單位的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在行守護押運任務時確有必要使用槍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五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

丟失槍支不報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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