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註冊商標申請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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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註冊商標申請書範本
撤銷註冊商標申請書
  註冊無效的撤銷  1.註冊商標爭議的撤銷。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認為他人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人可以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撤銷。  2.註冊不當的撤銷。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0、11、12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3、15、16、31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3.司法審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的裁定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4.撤銷註冊商標的法律後果。因註冊商標爭議或註冊不當而被撤銷的,由於這類商標本來就屬於不能被註冊的違法商標,因而其商標權視為自始不存在。有關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在撤銷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違法使用商標的撤銷  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1)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2)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3)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4)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5)使用註冊商標,其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註冊商標因為違法使用被撤銷的,該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自商標局的撤銷決定生效之日起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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