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是否應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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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義聽證的申請應怎麼寫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案由;
(三)申請聽證的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印章;
(五)申請日期。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聽證的,應當自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提出。
申請人人數眾多的,由申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聽證,推選的代表人數最多不超過5人。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聽證申請書後,應當在5日內決定是否舉行聽證。
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舉行聽證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行政複議機關決定舉行行政複議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複議聽證通知書》,同時抄送其他當事人。
《行政複議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名稱;
(二)案由;
(三)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聽證主持人、其他聽證員、書記員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有關注意事項;
(六)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