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是否應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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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是否應聽證
行政復義聽證的申請應怎麼寫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


(二)案由;


(三)申請聽證的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印章;


(五)申請日期。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聽證的,應當自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提出。


申請人人數眾多的,由申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聽證,推選的代表人數最多不超過5人。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聽證申請書後,應當在5日內決定是否舉行聽證。


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舉行聽證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行政複議機關決定舉行行政複議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複議聽證通知書》,同時抄送其他當事人。


《行政複議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名稱;


(二)案由;


(三)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四)聽證主持人、其他聽證員、書記員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有關注意事項;


(六)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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