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與行政許可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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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與行政許可聽證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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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與行政許可聽證有什麼區別?

行政處罰聽證應在行政處罰決定做出之前,向做出決定的機關提出申請。
行政複議在行政處罰決定之後,向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複議申請。
聽證會舉行之後,行政機關可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決定生效後可以馬上執行,也可以視情況暫緩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前者多是後者的調查階段的一個措施,一般情況下,對二者都可以提起復議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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