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寫公司設立法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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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寫公司設立法律意見書

在創業的大浪潮下,越來越多人投入到創業中,而開公司是很多創業者的首選。開公司的第一步是瞭解公司設立流程,這可以讓創業者取得一步先機,創立了公司為以後發展打下基礎。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而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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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法律意見書

公司設立法律意見書規定如下:

一、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50人以下)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章程應載明: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公司名稱需預先核准。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

(五)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發起階段

(一)發起人——對應公司成立後股東

發起人是自然人的,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且注意其他法律是否對發起人身份有禁止性規定,如公務員、檢察官、法官、現役軍人等不能作為發起人。建議在發起設立公司階段,每個發起人都應當簽署書面聲明,表明自身不具有被禁止發起公司的身份並同意承擔因虛假陳述身份而造成的損失。

(二)發起人協議

發起人協議的性質為全體發起人為設立公司的事物訂立的合夥協議,訂立合法有效,全面完善的發起人協議是成功設立公司和保障發起人利益的最有效方法,發起人協議需要注意:

1.選擇合適的委託代理人,該委託代理人需能夠完全信任,並且能夠保證從頭到尾完成任務。

2.充分估計設立過程中的風險,明確設立失敗的定義和設立失敗後的損失承擔,約定有關終止設立的內容。

3.約定保密條款。

4.約定設立人同業競爭問題。

5.約定設立手續及費用分擔。

6.約定違約責任。

(三)隱名股東問題

隱名股東維護自身權益的途徑:

1.尋找合適的顯名股東;

2.訂立權利義務明確的協議;

3.積極查詢公司的財務資料。

需要注意的:

1.隱名股東的身份和投資能力沒有違反禁止性法律規定;

2.要留存隱名股東的出資款的性質為認繳出資而不是借款的證據。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最為基本的條件和最為重要的法律文件,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實行內部管理和進行對外經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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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公司章程需要注意的有:

1.應儘可能公平;

2.事項儘可能完備;

3.不違反法律法規

4.可參考工商局示範範本。

四、前置審批程序

一些關涉國計民生、需要提供專業服務以及關係到社會輿論和國家安全的產業,在公司設立前需要依法辦理批報手續,具體見國務院和當地政府的法律法規。

五、名稱核准

(一)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前,都必須先進行名稱預先核准。對於公司名稱,我國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主要要求有:

1.在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內不得與已經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相似;

2.名稱中所有使用的文字應當是符合國家法律規範的漢字;

3.不允許包含法律禁止的文字和內容;

4.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需要注意的:

1.應擬定若干備選名稱,以防名稱與其他已註冊的公司名稱重複;

2.在預先核准程序完成之前應避免過多使用未經核准的名稱,以免日後需要變更造成工作負擔。

(二)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的程序和要點

1.由全體發起人達成一致意見委託申請人辦理;

2.申請方式可以是當面申請,也可以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

3.申請應當提交的文件有:《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委託書、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名稱中包含“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批准文件、工商管理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4.公司名稱獲得預先核准的批准之後,有六個月的保留期。

六、認繳出資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户;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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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需要注意的有:

1.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規定;

2.非貨幣財產出資,必須評估作價;

3.設定擔保的財產不能作為出資;

4.注意地方工商管理部門規定的不允許出資的形式;

5.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可能涉及犯罪;

6.以需要登記過户辦理權屬轉移的財產出資的,必須辦理相關手續;

7.公司外第三人墊付出資,可能承擔連帶出資責任;

8.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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