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發關於加強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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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發關於加強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的指導意見

水利部印發關於加強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2011年中央一號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適應大規模水利建設的需要,加強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整合基層技術力量,規範建設管理行為,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確保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進度和效益,根據國家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組建有關規定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實際,經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水利部

文       號:水建管[2011]627號

頒佈時間:2011-12-08

實施時間:2011-12-0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規範項目法人組建

(一)本意見所稱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由縣級(包括縣級以下)負責實施的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小型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中小河流治理、農村飲水安全、中小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中央財政補助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牧區水利、節水灌溉、水土保持等項目。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責,對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和資金管理負總責。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法人的指導和幫助。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兼任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大力推廣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集中建設管理模式。按照精簡、高效、統一、規範和實行專業化管理的原則,縣級人民政府原則上應統一組建一個專職的項目法人,負責本縣各類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全面履行工程建設期項目法人職責,工程建成後移交運行管理單位。對項目類型多、建設任務重的縣,可分項目類別組建項目法人或由項目法人分項目類別組建若干個工程項目部,分別承擔不同類別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職責。對有能力獨立實施中小水利工程建設的鄉鎮,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其的業務指導和監管。

有條件的縣可組建常設的項目法人,辦理法人登記手續,落實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承擔本縣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職責。

(四)實行集中建設管理模式的中小型水利工程,項目法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成立,並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項目法人的主管部門。

(五) 項目法人組建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法人名稱、辦公地址。

2.擬任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簡歷,包括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工程建設管理經歷等。

3.機構設置、職能及管理人員情況。

4.主要規章制度。

5.其他有關資料,包括獨立法人單位證明等。

二、健全項目法人機構

(六) 項目法人的人員配備要與其承擔的項目管理工作相適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法定代表人應為專職人員,熟悉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具有組織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經歷,有比較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並參加過相應培訓。

2.技術負責人應為專職人員,具有水利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有比較豐富的技術管理經驗和紮實的專業理論知識,參與過類似規模水利工程建設的技術管理工作,具有處理工程建設中重大技術問題的能力。

3.財務負責人應為專職人員,熟悉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經濟財務管理的政策法規,具有專業技術職稱和相應的從業資格,有比較豐富的經濟財務管理經驗,具有處理工程建設中財務審計問題的能力。

4.人員結構合理,應有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技術、經濟、財務、招標、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員,人員數量原則上應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各類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應不少於總人數的50%。

(七)項目法人應有適應工程建設需要的組織機構,一般應設置綜合、計劃財務、工程技術、質量安全等部門,並建立完善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合同、檔案、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明確項目法人職責

(八) 項目法人是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1.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和批准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組織工程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設計變更的審核與報批工作。

2.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組建現場管理機構並負責任免其行政、技術、財務負責人。

3.負責辦理工程質量監督、開工申請報告報批手續。

4.負責與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協調落實工程建設外部條件。

5.依法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材料及設備等組織招標,簽訂並嚴格履行有關合同。

6.組織編制、審核、上報項目年度建設計劃和建設資金申請,配合有關部門落實年度工程建設資金,按時完成年度建設任務和投資計劃,嚴格按照概預算控制工程投資,用好、管好建設資金。

7.負責監督檢查現場管理機構建設管理情況,包括工程投資、工期、質量、安全生產和工程建設責任制等情況。

8.負責組織制訂、上報在建工程度汛方案,落實安全度汛措施,並對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負責。

9.負責按照項目信息公開的要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供項目建設管理信息。

10.負責組織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11.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組織或參與工程驗收工作。

12.負責工程檔案資料的管理,包括對各參建單位所形成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九) 現場建設管理機構作為項目法人的派出機構,其職責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項目法人制定。

(十)縣級人民政府可成立工程建設領導協調機構,加強對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的組織領導,協調落實工程建設地方配套資金和徵地拆遷、移民安置等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事項,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四、加強對項目法人的監督管理

(十一)建立和完善對項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對項目法人的監督管理。對項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以下簡稱考核對象)的考核管理工作由其項目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考核組織單位)負責。

(十二)考核工作要遵循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結合、考核結果與獎懲措施相掛鈎、建設管理責任可追溯的考核制度。

(十三)對項目法人的考核一般包括年度考核和項目考核,對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的考核一般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組織單位要根據考核對象的職責,細化考核內容、考核指標和考核標準,重點考核工作業績,並建立業績檔案。

(十四)根據考核情況,考核組織單位可在工程造價、工期、質量和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對做出突出成績的法定代表人及有關人員進行獎勵,獎金可在建設單位管理費或結餘資金建設單位留成收入中列支。

(十五)根據考核情況,結合各級有關部門開展的檢查、稽察、審計等情況,考核組織單位可對不稱職的法定代表人及有關人員進行處罰和調整。

(十六)項目法人及相關人員的信用信息納入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體系,不良行為記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五、試行代建制等管理方式

(十七)試行代建制。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在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試行代建制,由項目法人通過招標選擇專業化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代建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

(十八)試行總承包制。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在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試行總承包制,由項目法人通過招標選擇具有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實行項目總承包。

(十九)村民自建的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通過成立村民理事會或不同形式的合作組織等方式履行項目法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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