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後能不能再進行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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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後能不能再進行刑事處罰
請問一下進行刑事處罰後還需要行政處罰嗎?
你好,關於進行刑事處罰後還需要行政處罰這個問題, 據我所知,違法行為已經刑事處罰還可以行政處罰,同一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行政法規和刑法,這是兩個不同部門的管轄範圍。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一個違法犯罪行為,應該只處一種處罰,或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如果先已經受過行政處罰,後構成犯罪需要刑事處罰,已經執行的行政處罰應該抵折刑期。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這裏的規定是”分別”作出,並沒有排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再移送司法機關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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