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宿舍鬥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4W
學生宿舍鬥毆
學生宿舍樓外死亡學校是否有責任

1、首先學生在學校死亡,學校不一定會承擔責任。


2、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和學校的失職、管理不到位等過錯有因果關係,否則沒責任。


3、學生的死亡不是因為學校的過錯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則由責任人直接承擔。


4、學校在自己的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直接侵權人承擔的直接責任。


監護人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不能當然轉移給學校。監護人如果將其監護權利、義務及職責全部或者部分委託他人時,必須有明確的約定。不能基於學生進入學校學習的事實而做委託的推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承擔教育、管理、保護義務,而不是監護義務。學校未盡相關義務時,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用的責任。學校承擔責任,並不免除造成他人損害的未成年學生之監護人的監護責任。確定監護責任,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133 條第1 款。學校與監護人責任之間是一種間接結合關係,二者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擔按份責任。


學生宿舍樓外死亡學校是否有責任呢?這要仔細調查清楚學生死亡的原因,如果是學校的過失,學校管理不當,則學校承擔責任,進行一定的賠償。但是,學校對學生只是一種過錯責任罪,學生的監護權在於家長,家長要行使好自己的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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