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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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鬥毆
在學校的學生鬥毆怎麼處理

在學校的學生髮生鬥毆事件,如果是年滿16週歲以上的學生打架致人輕微傷或者輕傷,應當依法處理,並且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報案後,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如果造成輕微傷,應當對打人者治安管理處罰。如果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涉嫌故意傷害罪,要負刑事責任。並且判處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週歲的人或者60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仍然在學校上學的學生在面對打架的惡劣性質時仍然不能有清楚的認識,在鬥毆的時候自然只會情緒衝動而將對方打傷後才能夠足以發泄情緒卻不知釀成了大禍,在對學生進行處理時需要結合行為的性質進行適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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