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單位能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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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單位能開除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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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緩刑原單位能開除嗎


緩刑是指對一定刑期以下剝奪自由的刑罰有條件地暫緩執行。我國對於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於一個月。有期徒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少於一年。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如果沒有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撤消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原單位能否給予開除等行政處分問題上認識不一。

《刑法》第70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這是法律的一種特殊義務。所在單位應認真履行,不能為了“卸包袱”,而對本單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作出開除處分,一推了之。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中作了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其職務自然撤消,安排不任職務的臨時工作。

為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長,除利用專業技術進行犯罪活動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術工作。降低原工資待遇,按低於開除留用察看人員工資待遇發給臨時工資。

緩刑期內悔改表現好的,緩刑考驗滿期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確定職務和工資等級;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這就是説,對程某這樣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原單位首先應安排一定的工作,發給一定的工資,並根據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的實際表現,最後作出行政決定。這與《刑法》第70條規定精神是一致的。

罪犯在被宣告緩刑之後,會確定一個具體的考驗期,這一般是根據具體判刑的刑期確定的。而此時,按現行規定屬於允許經商範圍之內的如外出經商,需事先經公安機關允許。也就是説即使在緩刑考驗期的,一定程度上也是允許外出經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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