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檢察院立案監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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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檢察院立案監督怎麼辦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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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怎麼辦

不服檢察院立案監督怎麼辦 第2張

公安機關需要移送刑事案件給檢察院的,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而這裏的條件其實也就是偵查終結的條件。當然此時檢察院經過審查之後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這樣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就有可能表示不服了。那要是對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怎麼辦呢?接下來,律師365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1、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後,被害人不服應怎麼辦?

(1)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人以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不起訴的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立案複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併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進行復查後,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複查決定,案情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控告申訴部門應當提出複查意見,報請檢察長作出複查決定。複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經複查作出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將複查決定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出庭支持公訴由審查起訴部門辦理。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2、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後,被不起訴不服,他們應怎樣救濟呢?

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一般看來是對被不起訴人有利的,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即所謂酌定不起訴,實質上是對被不起訴人進行了“有罪”的不良評價,而此種情況的被不起訴人可能是無辜的。因此法律為此種情況的被不起訴人提供了救濟途徑。

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立案複查,由控告申訴部門辦理。被不起訴人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外提出申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審查是否立案複查。

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複查後應當提出複查意見,認為應當維持不起訴決定的,報請檢察長作出複查決定;認為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的,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複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撤銷不起訴決定或者變更不起訴的事實或者法律根據的,應當同時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和本院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的複查決定後,應當將案件交由審查起訴部門提起公訴。


  3、不服檢察院不起訴怎麼辦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行駛國家檢察權的重要形式,具有相當的社會影響,為防止檢察機關對此權利的濫用,必須對此進行監督。在刑事訴訟法律規範中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的監督方式主要有被害人和被不起訴人的監督、偵查機關的監督、上級檢察機關監督、和本級檢察機關自行監督。

(1)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應當遞交申訴書,寫明申訴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訴人沒有書寫能力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其口頭提出的申訴製作筆錄。

(2)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要求複議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另行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要求複議意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提請複核的意見書後,應當交由審查起訴部門辦理。審查起訴部門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複核意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決定,製作複核決定書送交提請複核的公安機關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經複核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3)上級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上級檢察院的複核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不起訴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不起訴決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4)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是公安機關不服還是被害人不服,當然也有可能出現嫌疑人不服的情況。畢竟就不起訴存在的情況還是滿足的,就包括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以及證據不足不起訴,不同的主體要是不服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實際的處理方式都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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