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辦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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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辦理期限

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誌,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其作用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揭露和懲罰犯罪 ,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是準確評價社會治安形勢和進行正確決策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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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是什麼

1、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6條規定之情形,公安機關均應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其所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督。

2、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並不是每次都會被受理立案。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受害人可以提請複議或者請求檢察院立案監督。這也是體現的檢察院監督權。申請之前要準備好相關材料,書寫一份立案監督申請書,並附上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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