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立案監督複查是怎麼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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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行使獨立檢察權,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檢察院的檢察權體現在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以及對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複查。今天本站小編為您整理了一篇文章介紹檢察院立案監督複查是怎麼進行的,為您普及檢察院立案監督複查的相關知識。

檢察院立案監督複查是怎麼進行的

一、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複查的法律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111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2.《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2條,“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的任務,是通過複查刑事申訴案件,糾正錯誤的決定、判決和裁定,維護正確的決定、判決和裁定,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3.《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12條,“人民檢察院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刑事申訴,應當受理,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一)屬於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刑事申訴;(二)符合本規定第二章管轄規定;(三)申訴人是原案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四)申訴材料齊備。申訴人委託律師代理申訴,且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受理。”

4.《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36條,“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以內辦結。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交辦的刑事申訴案件,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交辦文書後十日以內立案複查,複查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逾期不能辦結的,應當向交辦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書面説明情況。”

二、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複查是怎麼進行的

1、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是進入審判程序的必經過程,立案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決定是否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作出以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1條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的規定,立案監督權在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可以由人民檢察院依職權行使或者被害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以後人民檢察院依申請行使。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立案。

2、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引發了一份《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案件做了具體的規定,根據《規定》第12條,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案件可以依職權也可以依申請。對刑事案件進行復查應當在三個月內結案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複查以後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提起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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