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商標法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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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商標法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
簡述我國商標法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
我國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主要表現在下面幾個方面:
1、對未在我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保護
一些馳名商標雖未在中國註冊,但其真正擁有者是長期使用併為培養該商標聲譽付出努力的經營者,當馳名商標被他人搶先註冊或使用時,必然對該馳名商標及其擁有者的正當權益造成損害。因而有必要對商標註冊製作出例外規定,即根據具體情況商標權也可因其馳名而取得。
《商標法》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對已經註冊的商標,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示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2、放寬馳名商標註冊顯著性的要求
如果一個馳名商標原本缺乏顯著性,但由於長期廣泛使用而廣而周知,一般馳給予註冊,如“青島”啤酒、可口可樂,雖然反映了地理名稱和原料,但經過長期使用,已經具備識別性,也被予以註冊。
3、賦予了馳名商標廣泛的排他性權利,給予馳名商標廣泛的保護
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侷限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也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賦予了馳名商標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實現了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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