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算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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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算夫妻共同
遺產繼承算夫妻共同
一般的情況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繼承的遺產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了被繼承人的遺囑中明確遺產只單獨給夫妻中的一方,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這部分繼承的財產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離婚財產的分割遵循以下原則:

(一)雙方協商決定。

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二)男女平等。

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給予補償的原則。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五)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二、夫妻遺產的處理:

在夫妻一方去世時,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及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份額才是遺產。

去世一方的一半財產份額為遺產,在世一方的一半份額歸在世一方自己,且按法定繼承規定,在世一方還要參與去世一方的遺產分割。

離婚訴訟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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