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勢締約是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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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勢締約是合同法
合同法中的締約上過失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如果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和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以及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實踐中,主要適用以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如果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和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以及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實踐中,主要適用以下情形:一、要約人錯誤地撤銷要約。它指要約人撤銷不能撤銷的要約或者未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撤銷要約,而受要約人已經對要約產生合理信賴並且因要約的錯誤撤銷而遭受損失,應承擔締約上過失責任。二、合同在實質上不成立。它是指合同在表面上已經成立,但實際上當事人之間並無合意,或者雖有合意,但未滿足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要物行為中標的物並未交付、要式行為中尚未滿足特定的合同形式,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如果相對方已經產生合理的信賴,則對合同不成立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信賴所遭受的損失,即承擔締約上過失責任。三、締約之際未盡通知義務而致相對方遭受損失。如甲乙商談購買乙的一幅名畫,雙方約定甲於某日前往乙處察看,然而乙已於數日前就將該畫售與他人,使甲蒙受損失,乙應對甲之損失承擔締約上過失責任。四、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保密義務而致相對方遭受損失。因合同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而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當事人一方因信賴此合同有效而蒙受損失,有過錯的當事人所負的賠償之責也可視為締約上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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