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締約過失與違約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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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締約過失與違約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締約過失與違約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締約上過失責任發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後。

2、性質不同。

締約上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的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是解決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因一方的過錯而造成另一方信賴利益損失的問題;違約責任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和數額等。

3、賠償範圍不同。

締約上過失責任賠償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以求回覆到先前的狀態;違約責任則賠償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損失,目的在於達到猶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狀態;在具體的責任形式上,締約上過失責任表現為單一的損害賠償責任,而違約責任則表現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等。

4、損害賠償的限度不同。

基於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失賠償原則上不能超過違反合同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所可能造成的損失;在締約上過失責任中則不存在這樣的限制性規定。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

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應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主要是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費用和實際遭受的損失。締約過失責任不包括預期利益的賠償。

1、在合同不成立,或雖已成立但被宣告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構成締約過失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通常包括訂立合同的費用(如旅差費、通訊費)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以及上述費用的利息等。

2、由於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通知義務或者説明義務而使對方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時,應賠償因此產生的實際財產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是賠償對方造成的損失,對方造成的損失包括信賴合同有效成立的費用還有實際遭受的損失,締約過失責任沒有包括預期利益的賠償責任,合同不成立構成締約過失的一方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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