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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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欠債

民法總則第十二條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未成年人進行的其他交易行為,法律效力待定,如果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認或者法定代理人經相對人催告在一個月內未作表示,應當認定交易行為無效。


根據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借錢給未成年時,要看借款金額的大小。如果借款金額不是很大,是未成年人依法能獨立實施的行為,那麼,這個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如果金額太大,超過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範圍,則出借人有一定的過錯,如果讓未成人的父母承擔全部還款責任也不妥當,因此出借也應承擔一定責任可由法院裁定父母償還數額的百分比。


此種情況,同樣適用於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有着嚴格而明確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需要共同還款。如果父子共同借款的,需要父親繼續為兒子還款的。如果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共同還款人,那不需要父母還款。如果惡意催款的,法律上也會嚴厲打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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