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羈押誰代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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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嫌疑人被羈押誰代為和解?

嫌疑人被羈押誰代為和解?

由誰進行刑事和解

1、被害方:

死亡的:近親屬和解;

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和解。

2、被告方: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為和解;

在押的:經犯罪嫌疑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二、和解的方式

1、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達成和解,也可以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同事、親友等組織或者個人調解後達成和解。

檢察院對於達成和解條件的公訴案件,可以建議當事人進行和解,並告知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必要時可以提供法律諮詢。

2、對符合刑訴法第277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會告知當事人可以進行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根據案件情況,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三、就哪些事情進行和解

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事項進行和解,並且可以就被害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從寬處理,進行協商,但不得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和定罪量刑等,進行協商。

四、和解協議書你要知道什麼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可以寫明和解協議書系在檢察院主持下製作。檢察人員不在當事人和解協議書上簽字,不加蓋檢察院印章。

1、對公安機關、檢察院主持製作的和解協議書,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法院會審查。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予以確認,無需重新制作和解協書。如果和解不具有自願性、合法性的,認定為無效。

和解協議書被認定為無效後,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和解的,法院會主持製作新的和解協議書。

2、審判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的,法院聽取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有關人員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在庭外達成和解的,法院會通知檢察院,並聽取其意見。經審查,和解自願、合法的,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法院印章。對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法院應當准許,並採取相對應的保密措施。

綜上所述,對於事實清楚的公訴案件,當事人可以進行自行和解,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簽字,和解協議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庭外達成和解協的,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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