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債權人拒絕履行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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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債權人拒絕履行判決的
拒絕履行判決罪的影響及後果

根據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有符合以下情形的: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313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企業回絕實行判定肯定是違背相關規定的。其次就是相對的當事人是能夠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法院也會關於這種行為做出必定的處,比如説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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