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拒絕履行 - 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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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拒絕履行 時效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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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履行債務嗎


(一)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三)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五)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那如果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該怎麼辦呢,是不是可以行使代位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是怎樣的,是不是可以對其所有的到期債權都可以行使代位權呢,這些最好問問專業的律師,避免自己在行使代位權時侵犯債務人的利益而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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