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誰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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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誰指定
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誰指定
1、公司的清算組不一定要指定,清算組可以自行組成,屬於有限公司的,可以由股東成立,屬於股份公司的,可以由董事確定的人員組成。若是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成立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税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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