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時破產清算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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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清算組的組成

公司破產時破產清算組責任

在企業破產案件中,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成立清算組,進行破產清算。清算組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包括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或者機構。

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徵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

清算組成員可以從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清算中介機構以及會計、律師中產生,也可以從政府財政、工商管理、計委、經委、審計、税務、物價、勞動、社會保險、土地管理、國有資產管理、人事等部門中指定。人民銀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派人蔘加清算組。

清算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請破產清算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承擔一定的破產清算工作。中介機構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組負責。

二、破產清算組責任

公司破產清算有什麼法律責任?公司破產清算的法律責任具體包括清算責任、債務清償責任、財產混同時的無限連帶責任、清算資料缺失的侵權賠償責任、逾期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瑕疵清算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私分公司資產的損害賠償責任

(一)關於清算責任的法律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183條的相關規定,公司破產清算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此可見,公司的清算義務是由股東承擔的,除破產清算由人民法院組織外,其他情況下,股東必須自行組織清算。

(二)清算組的法律責任

1、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2、清算組不依照《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依《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3、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小編講述的上述內容,關於破產清算組責任、組成以及職責等內容,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個初步的瞭解,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遇到這種情況時,多瞭解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合法維權,必要時可以求助於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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