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子女正在讀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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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子女正在讀研
父母是否需要支付在讀成年子女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如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但是,撫育費的給付是有期限的,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時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所以,一般情況下,子女年滿18週歲後,父母就沒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解釋》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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