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子女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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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子女寫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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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幫父母寫遺囑嗎


子女如果幫父母寫遺囑,就屬於代書遺囑的代書人,我國《繼承法》對代書人的資格問題進行了規定,“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可見代書人與見證人的資格要求一致,具體來説:

1、遺囑代書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年滿l8週歲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已滿16週歲不滿l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作為遺囑代書人。但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則不能作為遺囑代書人。

2、遺囑代書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雖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沒有從事遺囑代書活動的能力。

3、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書寫。

因此,子女不能幫父母寫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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