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中全部賠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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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中全部賠償依據
交強險中優先賠償有哪些

交強險中優先賠償的主要是在事故中直接侵害所造成的損失。


首先,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財物等措施的制度。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由於行為人(侵權人)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無疑可以認定為賠償義務人,因此,法院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先予執行保險公司的交強險理賠款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並非所有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均可以在交強險限額內先予執行除醫療費限額以外的其他費用,這就要求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先予執行申請後,應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情況、當事人的傷情等進行必要的審查。筆者認為,如果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經交警部門認定負主要責任以上,且受害者的傷情明顯構成八級以上傷殘(如造成植物人、截肢、雙目失明等)的情況下,法院完全可以對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予執行,使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治,以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待判決結果產生後再行結算。如此,既體現了法院司法為民、以人為本、服務羣眾的司法理念,同時也彰顯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人被車撞了怎麼要求賠償


1、受傷未致殘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傷但還未達到致殘的程度,那麼傷者可以索賠的項目有7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


2、因傷致殘的


因交通事故致殘,除第一條的各項費用外,還可以索要以下賠償項目(6項):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以下6項費用: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


在事故當中司機只要買好了保險的就不需要擔心自己的過錯會讓自己承受到很大的賠償壓力,因為保險在認定某些屬於他們承保的範圍內的話就會直接幫助其報銷的,但是優先賠償的部分並不是看受害人自己的申請,而是需要結合實際最需要的一方來判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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