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優先賠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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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優先賠償的依據

許多車主為了給自己的愛車更多的保障,通常會購買一份保險商業險作為補充。車主在行駛過程中如果不幸發生意外,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之後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是,車子保險一般情況下都是不保人的,所以車主要合理搭配交通人身意外險,做好保障才有備無患,當出現交通事故時處理方式應當妥當,至少也要做好交通保險索賠方面的知識,將精力與財力的損失都降低到最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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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優先賠償的依據是什麼

首先,先予執行是指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財物等措施的制度。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由於行為人(侵權人)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則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無疑可以認定為賠償義務人,因此,法院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先予執行保險公司的交強險理賠款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並非所有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均可以在交強險限額內先予執行除醫療費限額以外的其他費用,這就要求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的先予執行申請後,應對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情況、當事人的傷情等進行必要的審查。筆者認為,如果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經交警部門認定負主要責任以上,且受害者的傷情明顯構成八級以上傷殘(如造成植物人、截肢、雙目失明等)的情況下,法院完全可以對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予執行,使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治,以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待判決結果產生後再行結算。如此,既體現了法院司法為民、以人為本、服務羣眾的司法理念,同時也彰顯了司法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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