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不屬於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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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不屬於肇事逃逸
不屬於肇事逃逸的行為,認定肇事逃逸要注意什麼?
一、不屬於肇事逃逸的行為下列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一是當事人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其主觀上也就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二是特種車輛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為履行法律職責,發生了交通事故後,駕車離開現場的。但是如果是執行完任務後又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就應該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法定任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肇事後離開沒有法律依據。三是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原因是其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其逃逸情節也就無從談起。四是當事人在正要離開現場時被抓住的,不應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沒有離開現場。五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的規定,共犯(指上述四類人員)也可以認定有逃逸情節。二、認定肇事逃逸要注意什麼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肇事人當場被抓獲,沒有逃逸成功,而指使人從現場離開,對於指使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共犯,也就不存在逃逸的認定問題;相反,肇事人從現場離開,而指使人沒有來得及離開現場並被抓住,還能認定指使人有逃逸情節嗎?很顯然不能,因為指使人沒有離開肇事現場,如果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後果而且該後果是因沒有及時救助造成的,指使人僅僅構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沒有逃逸情節),對於肇事者來説則應該認定有逃逸情節的交通肇事罪。所以我們必須注意的主要問題是,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不是單獨的犯罪行為,所以犯罪有未遂與既遂的差別,而逃逸就不存在未遂的問題,只有犯罪行為才存在未遂的刑法意義。為保護肇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秩序,正確認定交通肇事逃逸,不能僅僅考察當事人有離開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更應該從其主觀上考察其有無逃避法律責任的目的,同時也要考察其年齡、身份等情況,從整體上評價,否則不利於打擊逃逸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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