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屬於交通肇事逃逸 - 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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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屬於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
律師解析: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標準有:
1、肇事者明知發生交通事故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肇事者認為自己對事故不負責,開車離開事故現場;
3、肇事者涉嫌酒後無證駕駛,報案後不履行現場等待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返回;
4、雖然肇事者將傷者送往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
5、雖然肇事者將傷者送往醫院,但在離開醫院後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
6、肇事者在調查期間逃跑的;
7、肇事者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當知道交通事故;
8、協商未達成協議或者協商支付的賠償費用明顯不足,肇事者未留下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強行離開現場。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
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
規定處理。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
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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