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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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發貨為長途運輸貨物,第一交運地是否可以作為合同履約
看合同約定,民訴法規定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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