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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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合同糾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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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輸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對這一問題做了特別規定:(1)承運人同託運人或收貨人相互間要求賠償或退補費用的時效期限為180日(要求鐵路支付運到期限違約金為60日)。(2)託運人或收貨人向承運人要求賠償或退還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a、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為車站交給貨運記錄的次日;b、貨物全部滅失未編有貨運記錄,為運到期限滿期的第十六日,但鮮活貨物為運到期限滿期的次日;c、要求支付貨物運到期限違約金,為交付貨物的次日;d、多收運輸費用,為核收該項費用的次日。承運人向託運或收貨人要求賠償或補收運輸費用的時效期限,由發生該項損失或少收運輸費用的次日起算。(3)承運人與託運人或收貨相互提出的賠償要求,應自收到書面賠償要求的次日起30日內(跨及兩個鐵路局以上運輸的貨物為60日內)進行處理,答覆賠償要求人。索賠的一方收到對方的答覆後,如有不同意見,應在接到答覆的次日起60日內提出。因此,在處理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時,優先適用《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這一特別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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