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面積毀壞耕地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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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面積毀壞耕地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大面積毀壞耕地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土地管理法》第78條第1款、第2款規定:“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權限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2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因此,毀壞耕地可以構成非法佔用耕地罪。該罪有三個構成要件:有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或毀壞耕地的行為;其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規;佔用或破壞耕地的數量較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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