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如何詢問被告?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7W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辯護律師如何詢問被告?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問題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向證人發問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本案事實有關;

(二)不得以誘導方式發問;

(三)不得威脅證人;

(四)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訊問、發問。”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規定:“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控訴一方就某一問題訊問完畢後向被告人發問。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辯護人對被告人的發問,應當在審判長主持下,先由被告人本人的辯護人進行,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辯護人進行。經審判長准許,控辯雙方可以向被告人訊問、發問。審判長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准許被告人之間相互發問。

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具有獨立的訴訟主體的地位,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雖説是被追究的對象,但在訴訟中也享有法律賦予的充分的訴訟權利,其必須親自參加訴訟。辯護人在訊問被告人時也不能是毫不掩飾的詢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