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案件處理時攝像侵犯肖像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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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件處理時攝像侵犯肖像權嗎
交通案件處理時攝像侵犯肖像權嗎
交通案件處理時攝像不侵犯肖像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交通案件的處理攝像,屬於國家機關履行職責,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範圍內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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