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第八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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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八十九條
物權法解釋:第八十九條【通風、採光和日照
物權法解釋:第八十九條【通風、採光和日照】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解釋】本條是關於通風、採光和日照的規定。通風、採光和日照是衡量一個人居住質量的重要標準之一。隨着城市化的發展,在現代都市,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問題之一。由於城市土地價值的提升,導致建築物之間的距離比過去縮小,高層建築進一步普及,這些變化使得建築物之間通風、採光和日照的矛盾越來越多,因此,物權法有必要在民法通則規定的基礎上,對通風、採光和日照的問題作進一步規定。有些國家在民法中規定建造建築物的一些具體標準,例如,意大利、瑞士和日本民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建造建築物時,應與相鄰建築物保持適當的距離,並且限制其適當的高度,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和採光。意大利民法規定,相鄰土地上的建築物不是一體的,應保持不少於3米的距離。日本民法規定,土地權利人在冬至這一天應享有不少於4小時的日照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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