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後又將房屋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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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後又將房屋置換
遺囑後又將房屋置換的相關效力是怎樣規定的?
雖然繼承法對遺囑的效力又相關規定,但有一些實際問題通過繼承法來看並沒有明確規定,前幾天有人諮詢這樣的問題,老人對於所有的房屋立有遺囑並經過了公證,但之後房屋動遷,還原了面積並贈送擴大了5平方米,之後老人去世,老人對於新房沒有遺囑,這種情況原來的遺囑是否有效呢? 有一部分人認為原來的遺囑是對原房屋的處分,現在房屋已經滅失,新取得的房屋沒有重新立有遺囑,原遺囑無效,應按照法定繼承。 第二種意見是,房屋拆遷本身具有物權置換的性質,舊房通過拆遷置換,已轉化為現在的新房,轉換過程中增加的無非是拆遷獎勵面積。這與老人將舊房出賣,另買新房有着明顯的區別。前者理應視為物權的置換,而後者則屬於以買賣行為實際變更遺囑。 原遺囑應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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