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税費承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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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賣税費承擔流程
強制司法拍賣的流程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複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


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准許,但不是應當。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准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後,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3、司法拍賣方式及詳細流程


目前一般情形都採用網絡司法拍賣形式進行拍賣,但網絡司法拍賣不能夠完全取代傳統司法拍賣,並非所有的物質都可以上網拍賣,當涉及到一些法律關係比較複雜的拍賣標的,可能仍需要採取傳統的拍賣方式。


由此可以得知,目前我國司法資產拍賣一共是分兩種情況的,分別是被法院強制拍賣和對破產的企業進行拍賣,對破產的企業進行拍賣也是為了清算企業的債務債權問題。如果是屬於強制司法拍賣的話,強制司法拍賣的主要流程就是評估價格,然後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最後按照國家拍賣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競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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