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登記程序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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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登記程序包括哪些
房屋租賃登記程序包括哪些
1.登記申請。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有關規定的文件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書面租賃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書;
(3)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4)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受權出租的證明。
2.主管部門對租賃合同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第一,合同主體資格是否合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條件;
第二,客體是否合格,即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法規允許出租的房屋;
第三,審查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齊全、完備;
第四,審查租賃行為是否符合國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租賃政策;
第五,審查當事人是否已繳納了有關税費。
3.房屋租賃申請經協調、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如果所租用房屋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如果所租用的房屋是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則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户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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