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登記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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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屬登記分為: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註銷登記。

房屋所有權登記包括哪些

總登記是一種針對所有房屋產權的普遍性登記,在登記時,不論房屋狀況、權屬狀況有無變化,房屋產權人均有義務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的登記。

設立登記是原權利人設立的結果,所以他物權登記,稱為設立登記。

轉移登記是指在總登記後,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與、交換、轉讓法律行為而變更時進行的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房屋在進行總登記以後,發生了翻建、擴建、拆除等變化而進行的登記。

註銷登記是指房產權利因拋棄、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申請房產登記機關作出原登記權利不復存在的登記。

法律依據:《土地登記規則(修正)》 第二條

 土地登記是國家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本規則所稱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權利,包括抵押權、承租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初始土地登記又稱總登記,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區域的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變更土地登記,是指初始土地登記以外的土地登記,包括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土地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
土地他項權利變更登記,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變更登記,註銷土地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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