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必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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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必須登記

我們到另一個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會選擇租房作為解決居住問題。而且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賃廣告,其中還存在欺詐的信息,沒有房子,卻也拿出來租賃,騙取租金,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好了房屋租賃合同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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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是否需要登記


房屋租賃登記是房屋租賃合同成立後的程序。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簽訂、變更、終止房屋租賃合同,都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登記備案只能在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同之後才能進行,也就是説,只有在房屋租賃合同成立後才能進行登記備案,而不是先登記後簽訂合同。

租賃登記,由當事人向區主管機關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或法律資格證明;

(四)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資格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機關不予登記:

(一)當事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的;

(二)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

(三)租賃合同期限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租賃合同期限超過土地使用年限的;

(五)租賃合同內容違反本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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