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電致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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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電致人損害賠償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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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致人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出台之前,事故出現後,有的責任不明確,大多由政府對事故損害“買單”,這種職責不分的狀況不利於業主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作業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具體到電梯這一高度危險活動中對於責任人的劃分有其特殊性。因為在法律上,有四種不同的主體都與致害的危險物有關,這四種主體是電梯的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1、電梯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依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生產環節,法律對特種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等活動規定了行政許可制度;經營環節,法律禁止銷售、出租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使用環節,法律要求所有特種設備必須向監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方可使用,使用單位要落實安全責任,對設備安全運行情況定期開展安全檢查,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一旦發現設備出現故障,應當立即停止運行,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2、電梯產品存在缺陷的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電梯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電梯的銷售者賠償;電梯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電梯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電梯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電梯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3、因使用單位不落實安全檢查和經常性維護保養而出現致他人損害的,由使用單位作為責任主體。使用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的,委託有資質的單位承擔保養的,因經常性維護保養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致人損害的,由保養維護單位承擔責任;委託沒有資質的單位承擔保養的,因經常性維護保養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致人損害的,由使用者和保養維護單位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4、委託管理的責任劃分。針對目前業主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小區電梯的實際情況,法律作了專門規定,如果業主委託物業服務單位管理小區的電梯,物業服務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義務。一旦發生事故,物業服務單位如果沒有盡到安全管理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該責任應為補償責任,依照民法通則規定,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再由被代理人小區電梯的使用人要求物業服務單位承擔不履行職責的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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