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責任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因高壓電致人傷害的案件,其賠償責任主體,由電力設施產權人承擔。
(1)電力設施產權人的認定。當前,城網、農網改造已基本完成,對城網改造而言,高壓電線路及設施的產權比較明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委託當地電業局或電力公司管理,並擁有產權,當出現觸電致人損害的事故後,賠償責任主體就是當地的電業局或電力營運部門電力公司。
(2)電力設施的設計,施工單位也可以成為賠償責任主體。
(3)非高壓電致人傷害的賠償責任主體。因為非高壓電觸電致人損害的案件,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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