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釋放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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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釋放後的程序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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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哥被刑事拘留了,那刑事拘留釋放後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根據《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看守所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時應當發給釋放證明書:
(一)拘留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二)逮捕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
(四)經人民法院審判後宣告無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
(五)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以上就是對刑事拘留釋放後的程序是怎麼樣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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