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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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法律依據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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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公訴案件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職務侵佔罪是公訴案件。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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