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立案審理結案需要多久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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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日常行為是受到民事法律規範的限制的,如果某民事主體實施了侵害其他的主體的行為,但是又不同意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金的行為,權益受到侵害的主體,是可以請求得到司法的救濟的,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立案審理結案需要多久時間?

民事訴訟立案審理結案需要多久時間?

一、民事訴訟立案審理結案需要多久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該條文所稱時間僅指一個階段所花費的時間。若案件一審完畢,一方當事人提起上訴,則二審法院審理案件也需要相應時間。

即二審法院若也是用簡易程序審理,則需要三個月 三個月。

二、民事訴訟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根據民訴法規定,一審民事案件如果是簡易程序的必須在三個月內審結,一般程序的在六個月內審結。何時開庭審判員一般根據手頭的案件多少要安排。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它的程序具體有以下幾點:

1、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後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並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閲讀後,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後,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2、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立案流程,要求他們實事求是,忠於事實,忠於法律,但是,誣告不同於錯告。因為誣告是行為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無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為;錯告,則是行為人由於認識上的錯誤而致使所告之事與事實有出入。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前者屬於故意行為,對此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後者應當向他講明情況,讓其接受教訓,而不應追究法律責任。

公檢法機關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免遭打擊報復,確保其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行為的,在刑事訴訟中,應當為他們保守祕密。

但是,在審判階段則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否則,其報案、控告、舉報的材料都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遇有此種情況,應當向他們説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證或者同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內容。

司法實踐中,對匿名舉報應當進行具體分析:一方面,因為控告人人害怕打擊報復而匿名舉報,其內容很可能是真實的,且有證據意義;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出於誣告陷害之目的,或為了轉移司法人員的視線而搞假材料進行匿名舉報,因此,對匿名舉報的材料在查證以前,只能作為立案材料來源線索,而不能作為立案的根據。

3、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採取下列步驟和方法:

(1)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後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犯罪案件。如果屬於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閲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託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為調查;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查。

但是若案情比較複雜,在限定規定期限之內不能審理結束的,可以向指定的機構,提出延期的請求,一般來説,只要是由於客觀原因所致,其請求一般是會被受理的,對於不提出請求,但是在限定的時間之內,也沒有審結案件的行為,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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